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 原告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輝
- 訴訟代理人
- 鐘育敏
- 被告
- 儀大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莊明勲
莊宏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記載「莊明」應更正為「莊明勲」。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將被告莊明勲,誤載為莊明,依上開法條,自應更正當事人姓名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