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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協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原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鐘育敏
被告
儀大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明勲

      莊宏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記載「莊明」應更正為「莊明勲」。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將被告莊明勲,誤載為莊明,依上開法條,自應更正當事人姓名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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