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5號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鐘育敏 被 告 儀大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莊明勲 莊宏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記載「莊明」應更正為「莊明勲」。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將被告莊明勲,誤載為莊明,依上開法條,自應更正當事人姓名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