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亞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偉婷
- 法定代理人
- 廖天來
- 法定代理人
- 大木勇
- 參加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許智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參加人為被告對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參加人輔助上訴人即被告而參加第一審訴訟,並為上訴人提起上訴,然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12月15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公示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憑,本件上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