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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請求塗銷地上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亞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婷
法定代理人
廖天來
法定代理人
大木勇
參加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參加人為被告對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參加人輔助上訴人即被告而參加第一審訴訟,並為上訴人提起上訴,然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12月15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公示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憑,本件上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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