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 原告
- 金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𦿰莉
- 訴訟代理人
- 蔡明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攀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5,94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0元(系爭土地之買賣價金),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原告僅繳納85,942元,尚不足14,05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