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蘇正賢
  • 法定代理人
    金𦿰莉

  • 原告
    金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原   告 金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𦿰莉 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攀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5,94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0元(系爭土地之買賣價金),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原告僅繳納85,942元,尚不足14,058元,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蔡雅惠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