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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履行債務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
    陳尹捷

  • 當事人
    鉅榮營造有限公司竑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號原   告 鉅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鴻鈞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被   告 竑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芳銘 訴訟代理人 翁昇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3條、第27條、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設址於高雄市○○區○○村○○路00巷000 號,此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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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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