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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余玟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原告
永輝興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建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帝實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60,2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97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47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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