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 原告
- 永輝興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建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帝實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60,2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97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47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