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余玟慧
- 法定代理人江建輝
- 原告永輝興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0號原 告 永輝興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建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帝實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60,2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973元,扣除前 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473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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