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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蘇正賢游育倫潘明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原告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沈榮津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群裕律師
被告
慎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若男
法定代理人
黃月雲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參加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由受命法官潘明彥行準備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游育倫

法 官 潘明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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