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質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6號上 訴 人 鹿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奇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國展間請求返還質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