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57號上 訴 人 宇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鎧兆 上 訴 人 晁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銘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7 月2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宇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晁田能源有限公司上訴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305,147 元、4,297,468 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65,35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