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274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柯智珅 被 告 戴勵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文程 被 告 陳美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貳拾捌萬伍仟捌佰貳拾壹元伍角柒分,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並得按給付時原告外匯牌告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戴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戴勵公司)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邀同被告黃文程、陳美娥擔任連帶保證人, 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約定於新臺幣9,000,000元範圍內 為授信往來,並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之各條款約定。被告戴勵公司分別於附表所示之開狀日聲請開發進口遠期信用狀,並約定到期日為自國外押匯日起180天,利息計算期間則 自押匯日(即墊款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押匯日原告「外幣貸款利率」固定計付利息,遲延償還時,願依「原訂貸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且凡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遲延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 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戴勵公司向原告聲請之開發進口遠期信用狀之墊款到期,經催討未依約還款,依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7條第1項第1款約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 被告戴勵公司尚積欠原告美金285,821.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客戶別進口到期資料查詢、進口單據到達通知單等件附卷為證。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前揭原告主張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8條、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查本件主債務人即被告戴勵公司未依約清償借款,而被告黃文程、陳美娥為被告戴勵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則被告黃文程、陳美娥自應就被告戴勵公司所負之債務對原告負連帶清償之義務。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 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李俊宏 附表: ┌──┬──────┬───────┬─────┬──────┬─────┬──────┬─────┬───────┬────────┐ │編號│ 開狀日期 │ 信用狀號碼 │ 開狀金額 │ 墊款日期 │ 墊款金額 │ 到期日 │ 墊款餘額 │ 利息 │ 違約金 │ │ │ │ │ (美金) │ │ (美金) │ │(請求償還│ │ │ │ │ │ │ │ │ │ │之本金,美│ │ │ │ │ │ │ │ │ │ │金) │ │ │ ├──┼──────┼───────┼─────┼──────┼─────┼──────┼─────┼───────┼────────┤ │ 1 │106年3月2日 │7PN0-00000-000│31,065.59 │106年3月30日│31,065.59 │106年9月26日│31,065.59 │自106年3月30日│自106年5月1日起 │ │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 │ │ │ │ │ │ │ │ │按週年利率3.17│6個月以內部分, │ │ │ │ │ │ │ │ │ │63%計算 │按左列利率10%,│ │ │ │ │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部 │ │ │ │ │ │ │ │ │ │ │分,按左列利率20│ │ │ │ │ │ │ │ │ │ │%計算 │ ├──┼──────┼───────┼─────┼──────┼─────┼──────┼─────┼───────┼────────┤ │ 2 │106年5月17日│7PN0-00000-000│17,977.50 │106年6月13日│17,977.50 │106年12月8日│17,977.50 │自106年6月13日│自106年7月14日起│ │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 │ │ │ │ │ │ │ │ │按週年利率3.17│6個月以內部分, │ │ │ │ │ │ │ │ │ │63%計算 │按左列利率10%,│ │ │ │ │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部 │ │ │ │ │ │ │ │ │ │ │分,按左列利率20│ │ │ │ │ │ │ │ │ │ │%計算 │ ├──┼──────┼───────┼─────┼──────┼─────┼──────┼─────┼───────┼────────┤ │ 3 │106年7月28日│7PN0-00000-000│140,164.08│106年8月2日 │35,256.48 │107年1月29日│35,256.48 │自106年8月2 日│自106年9月3日起 │ │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 │ │ │ │ │ │ │ │ │按週年利率3.17│6個月以內部分, │ │ │ │ │ │ │ │ │ │63%計算 │按左列利率10%,│ │ │ │ │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部 │ │ │ │ │ │ │ │ │ │ │分,按左列利率20│ │ │ │ │ │ │ │ │ │ │%計算 │ ├──┼──────┼───────┼─────┼──────┼─────┼──────┼─────┼───────┼────────┤ │ 4 │106年1月10日│7PN0-00000-000│140,164.08│106年8月3日 │104,907.60│107年1月30日│104,907.60│自106年8月3 日│自106年9月4日起 │ │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 │ │ │ │ │ │ │ │ │按週年利率3.17│6個月以內部分, │ │ │ │ │ │ │ │ │ │63%計算 │按左列利率10%,│ │ │ │ │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部 │ │ │ │ │ │ │ │ │ │ │分,按左列利率20│ │ │ │ │ │ │ │ │ │ │%計算 │ ├──┼──────┼───────┼─────┼──────┼─────┼──────┼─────┼───────┼────────┤ │ 5 │106年8月7日 │7PN0-00000-000│96,614.40 │106年8月16日│96,614.40 │107年2月12日│96,614.40 │自106年8月16日│自106年9月17日起│ │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 │ │ │ │ │ │ │ │ │按週年利率3.17│6個月以內部分, │ │ │ │ │ │ │ │ │ │63%計算 │按左列利率10%,│ │ │ │ │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部 │ │ │ │ │ │ │ │ │ │ │分,按左列利率20│ │ │ │ │ │ │ │ │ │ │%計算 │ ├──┼──────┼───────┼─────┼──────┼─────┼──────┼─────┼───────┼────────┤ │ │ │ │ │ │ │ 合計 │285,821.5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