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14號原 告 大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峯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賴建信 訴訟代理人 邱忠川 訴訟代理人 連上堯 上 二 人 複 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陳思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