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1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經濟部水利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貳拾貳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所提出民事上訴聲明狀記載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5,74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 費43,8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