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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田玉芬

原告
偉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瑞文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被告
莊天穗
被告
偉鈞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應得
法定代理人
前列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0日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8號詐欺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7年7月10日裁定命在該詐欺事件二審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詐欺案件二審訴訟業已終結,有該案裁判書1紙附卷可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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