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55號原 告 臺南市歸仁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生才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子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03,580元,應繳裁判費313,928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3,4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