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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56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楊世宏
被告
德慶興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机慶民
被告
胡靄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捌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胡靄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德慶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德慶公司)於民國104 年5 月22日以被告机慶民、胡靄萍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授信契約書,約定於新台幣(下同)1,000 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並依授信契約書之約定,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如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任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或使用票據有存款不足退票情事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德慶公司旋即於104 年5 月25日向伊各借款750 萬元及250 萬元,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利息按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百分之1.62機動計算(目前年率為百分之2.7),遲延給付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嗣被告德慶公司自105 年11月間起未依約繳納本息,且於106 年2 月17日經台灣票據交換所以存款不足通報列為拒絕往來戶,未清償註記退票張數26張,依約借款債務視同全部到期,合計尚積欠本金7,166,661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台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催繳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新台幣放款利率資料等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53頁),且被告机慶民到場亦無爭執,並同意原告之請求;另一被告胡靄萍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為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1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亦為民法第739條、第740條所明文。本件被告德慶公司以被告机慶民、胡靄萍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尚欠7,166,661 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分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及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訴訟費用為71,983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此有卷附之裁判費審核單及收據可稽,被告因連帶之債敗訴,應連帶負擔上開訴訟費用,併依職權確定之,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債權本金   │ 利息計算 │ 週年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即請求金額)│   期間   │ 利率 │                              │
│號│  (新台幣)  │          │      ├───────┬───────┤
│  │              │          │      │逾期6個月以內 │逾期6個月以上 │
│  │              │          │      │按原利率10%  │按原利率20%  │
├─┼───────┼─────┼───┼───────┼───────┤
│1 │5,375,000元   │自105年11 │2.7% │自105年11月15 │自106年5月15日│
│  │              │月14日起至│      │日起至106年5月│起至清償日止  │
│  │              │清償日止  │      │14日止        │              │
├─┼───────┼─────┼───┼───────┼───────┤
│2 │1,791,661元   │自105年11 │2.7% │自105年11月15 │自106年5月15日│
│  │              │月14日起至│      │日起至106年5月│起至清償日止  │
│  │              │清償日止  │      │14日止        │              │
├─┼───────┴─────┴───┴───────┴───────┤
│合│7,166,661元                                                       │
│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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