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游育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1號

原告
鑫嘉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娟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僅就訴之聲明第1 項繳納裁判費,就訴之聲明第2項則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為票據交付請求權,與其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並非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且訴之聲明第2 項亦非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之附帶請求,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合併計算,原告尚應就訴之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繳納裁判費。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交付之支票票面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0,553元、1,947,340 元,因原告取回支票可免於受執票人追償上開票款,故原告就此訴訟標的之利益應即為該支票之票面金額,爰核定訴之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027,893 元【計算式:80,553+1,947,340 =2,027,893 】,與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為8,307,910 元【計算式:

6,280,017 +2,027,893 =8,307,910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83,269元,原告僅繳納63,271元,尚欠19,99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19,99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訴之聲明第2 項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