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1號原 告 鑫嘉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娟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被 告 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瑞西 訴訟代理人 郭淑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鑫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鑫嘉工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