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1號
- 原告
- 鑫嘉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麗娟
- 訴訟代理人
- 焦文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施秉慧律師
- 被告
- 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瑞西
- 訴訟代理人
- 郭淑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鑫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鑫嘉工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