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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張郁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告
九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竣庭
原告
龍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江斌
原告
鄭竣庭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第116期永康大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等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鄧金柱、陳瑾玟之住所或居所,及其等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關於被告鄧金柱、陳瑾玟之起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雖於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被告鄧金柱、陳瑾玟之住所為:臺南市○○區○○路000號,然原告自承該址僅係被告臺南市第116期永康大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之會址,並非被告鄧金柱、陳瑾玟之住所或居所,有原告106年6月22日陳報續二狀在卷可參。原告起訴未於書狀記載被告鄧金柱、陳瑾玟之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茲依前揭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等關於被告鄧金柱、陳瑾玟之起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郁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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