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蘇正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告
九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竣庭
原告
龍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江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金柱、陳瑾玟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於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被告鄧金柱、陳瑾玟之住所為:臺南市○○區○○路000號,然原告自承該址僅係被告臺南市第116期永康大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之會址,並非被告鄧金柱、陳瑾玟之住所或居所,有原告106年6月22日陳報續二狀在卷可參。原告起訴未於書狀記載被告鄧金柱、陳瑾玟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9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年7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原告此部分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