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蔡孟珊
- 法定代理人張淑惠
-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恆春分公司法人、蔡淑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號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恆春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惠 代 理 人 蔡淑美 吳佳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8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稼宜 洗衣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國內應收帳款融資,聲請人基於授信關係,取得該支票,嗣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1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6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5年6月26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2月 26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陳著振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悠活渡假事業│兆豐商業│稼宜洗衣股│105年2月25日│408,351元 │CE0383855 │ │ │股份有限公司│銀行東台│份有限公司│ │ │ │ │ │ │南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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