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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0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6號

聲請人
山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忠義
代理人
黄倩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
經聲請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0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00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5日屆滿(屆滿日4月
    4日適為國定假日,順延1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01 │新進工業股│臺灣銀行永│民國105年10 │149,121元 │AK7601620 │
│    │份有限公司│康分行    │月2日       │          │          │
│    │洪永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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