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0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6號
- 聲請人
- 山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忠義
- 代理人
- 黄倩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
經聲請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0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00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5日屆滿(屆滿日4月
4日適為國定假日,順延1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01 │新進工業股│臺灣銀行永│民國105年10 │149,121元 │AK7601620 │
│ │份有限公司│康分行 │月2日 │ │ │
│ │洪永清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