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1號聲 請 人 洪淑惠 代 理 人 黃文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1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12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洪翊學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11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101348-6 │ │1 │1000 │ │ ├──┼──────────────┼──────────┼──────┼───┼────┼───┤ │0002│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D010343-9 │ │1 │1000 │ │ ├──┼──────────────┼──────────┼──────┼───┼────┼───┤ │0003│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38780-8 │ │1 │24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