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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潘明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3號

聲請人
炬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被
    竊而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97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5 年10月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
    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9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經聲請人於105 年10月12日刊登新
    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 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
    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6 年4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1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順泰電子科技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永康分│炬晟興業股份有限公│105年9月30日  │213,484元         │AI9728025       │    │
│    │限公司鍾順和      │行                │司                │              │                  │                │    │
├──┼─────────┼─────────┼─────────┼───────┼─────────┼────────┼──┤
│002 │台南椅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仁│炬晟興業股份有限公│105年10月19日 │36,998元          │ZD7900020       │    │
│    │司顏金湖          │德分行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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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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