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徐安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9號

聲請人
鎮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菊
代理人
賴素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向本院聲請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15 號裁定公示
    催告,且於民國105 年10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15 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於105 年10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
    人提出之報紙1 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查明無訛。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
    個月,已於106 年4 月21日屆滿,其間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附表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
├─┼─────┼───────┼──────┼──────┼─────┼─────┤
│1 │中國信託商│中國信託商業銀│臺北大眾捷運│105年5月10日│237,000元 │BQ0620668 │
│  │業銀行    │行西台南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