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2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陳尹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2號

聲請人
胡正順
代理人
林君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一所示之股票無效。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係於民國105年1月初搬家時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5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一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55號裁定公示催告後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105年10月21日太平洋日報新聞報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就該部分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且公示催告之權利內容必須記載正確,始生公示催告之效果。惟查,聲請人就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55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固已登載於新聞紙,有聲請人提出之105年10月21日太平洋日報新聞報1份附卷可稽,惟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55號裁定附表編號5所記載之股票號碼為「90ND0002241-4~90ND0002288-8」號,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卻誤登載為「90ND0002241-4~90ND000288-8」號,所表彰之股票權利並非同一,聲請人登載之新聞紙,既有前述之錯誤,自不生公示催告之效果,故聲請人就如附表二所示之股票聲請為除權判決,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547條、第95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
├──┼──────────┼───────┼──┼───┤
│ 1  │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2861-7~│ 20 │20000 │
│    │                    │90ND0002880-0 │    │      │
├──┼──────────┼───────┼──┼───┤
│ 2  │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1-1~│ 50 │50000 │
│    │                    │90ND0000050-3 │    │      │
├──┼──────────┼───────┼──┼───┤
│ 3  │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231-9~│ 65 │65000 │
│    │                    │90ND0000295-2 │    │      │
├──┼──────────┼───────┼──┼───┤
│ 4  │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1341-2~│ 10 │10000 │
│    │                    │90ND0001350-3 │    │      │
└──┴──────────┴───────┴──┴───┘
附表二:
┌──────────┬───────┬──┬───┐
│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
├──────────┼───────┼──┼───┤
│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2241-4~│ 48 │48000 │
│                    │90ND0002288-8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