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請人
陳耀滄
訴訟代理人
林君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5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5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5年10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開判決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23號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 1 │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2554-6~ │307 │307,000 ││ │ │90ND0002860-5 │ │ │├──┼──────────┼────────┼──┼────┤│ 2 │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2502-9 │1 │1,000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