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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林勳煜

  • 原告
    陳耀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陳耀滄 訴訟代理人 林君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5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5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5年10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 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 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判決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吳佩芬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23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 ├──┼──────────┼────────┼──┼────┤ │ 1 │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2554-6~ │307 │307,000 │ │ │ │90ND0002860-5 │ │ │ ├──┼──────────┼────────┼──┼────┤ │ 2 │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2502-9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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