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2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5號
- 聲請人
- 侯淑園
- 代理人
- 林君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
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53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5 年10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
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相符,可信為真。茲因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准予
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10月21日刊登新聞紙後
,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4 月20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
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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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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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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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2290-6~ │161 │161000│
│ │ │90ND0002450-4 │ │ │
├──┼──────────┼────────┼──┼───┤
│0002│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2289-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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