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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2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游育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5號

聲請人
侯淑園
代理人
林君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
    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53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5 年10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
    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相符,可信為真。茲因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准予
    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10月21日刊登新聞紙後
    ,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4 月20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
    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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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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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2290-6~ │161 │161000│
│    │                    │90ND0002450-4   │    │      │
├──┼──────────┼────────┼──┼───┤
│0002│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2289-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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