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5號聲 請 人 侯淑園 代 理 人 林君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53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 年10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茲因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10月21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4 月20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徐晨芳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 │0001│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2290-6~ │161 │161000│ │ │ │90ND0002450-4 │ │ │ ├──┼──────────┼────────┼──┼───┤ │0002│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2289-0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