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號
- 聲請人
- 趙棟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6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5年度司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並
於105年7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50號裁定
公示催告6個月,並於105年7月5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
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
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
106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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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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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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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7277-5│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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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7278-7│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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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7279-9│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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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7280-5│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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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7281-7│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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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7282-9│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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