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號聲 請 人 趙棟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6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5年度司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並於105年7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50號裁定公示催告6個月,並於105年7月5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 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6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書 記 官 曾盈靜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3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 │0001│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7277-5│股票│1 │1000│ ├──┼──────────┼───────┼──┼──┼──┤ │0002│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7278-7│股票│1 │1000│ ├──┼──────────┼───────┼──┼──┼──┤ │0003│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7279-9│股票│1 │1000│ ├──┼──────────┼───────┼──┼──┼──┤ │0004│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7280-5│股票│1 │1000│ ├──┼──────────┼───────┼──┼──┼──┤ │0005│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7281-7│股票│1 │1000│ ├──┼──────────┼───────┼──┼──┼──┤ │0006│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7282-9│股票│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