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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孫玉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號

聲請人
趙棟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6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5年度司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並
    於105年7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50號裁定
    公示催告6個月,並於105年7月5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
    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
    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
    106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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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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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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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7277-5│股票│1   │1000│
├──┼──────────┼───────┼──┼──┼──┤
│0002│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7278-7│股票│1   │1000│
├──┼──────────┼───────┼──┼──┼──┤
│0003│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7279-9│股票│1   │1000│
├──┼──────────┼───────┼──┼──┼──┤
│0004│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7280-5│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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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7281-7│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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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7282-9│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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