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3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1號

聲請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代理人
吳佳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喪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27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5年10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27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5年10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
    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6年5月1
    日(期間之末日4月29日為星期六,以再次日代之)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31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001 │皇輝企業社蘇輝彬│京城商業銀行中華分│105年9月2日 │17,292元  │5484296 │
│    │                │行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