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48號聲 請 人 耘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15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票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揭事實,經本院調閱105年度司催字第315號公示催告卷證,聲請人於民國105年8月18日刊登新聞紙,迄至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106年2月18日止,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聲請人為此於公告期滿後三個月內,提起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吳鸝稻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耘揚有限公司林智偉│華南商業銀│林智偉│105年9月30日│291,560元 │MD7020198 │ │ │ │行新市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