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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48號

聲請人
耘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15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票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揭事實,經本院調閱105年度司催字第315號公示催
    告卷證,聲請人於民國105年8月18日刊登新聞紙,迄至申報
    權利期間屆滿日即106年2月18日止,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報
    權利,聲請人為此於公告期滿後三個月內,提起本件聲請,
    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耘揚有限公司林智偉│華南商業銀│林智偉│105年9月30日│291,560元 │MD7020198 │
│    │                  │行新市分行│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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