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77號聲 請 人 王秀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8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2月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88號裁定公示催告6個月,並由聲請人於105年12月1日刊登新 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屬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6年6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楊意萱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77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1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40244-1 │1 │200 │ ├──┼────────────┼────────┼──┼──┤ │2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48501-1 │1 │440 │ ├──┼────────────┼────────┼──┼──┤ │3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56248-2 │1 │44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