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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年度除字第195 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徐安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除字第195 號

聲請人
千口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琬婷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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