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98號聲 請 人 宜進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裕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6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客戶因郵寄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聲請人於辦理掛失止付後,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57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票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揭事實,經本院調閱105年度司催字第501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公告期滿後三個月內,提起 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吳鸝稻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林苑芳│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宜進新材料股份有限│105年10月31日 │30,240元 │HA6731498 │ │ │ │行 │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