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05號聲 請 人 國聯電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8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20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 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6月16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許 哲 萍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0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東揚國際精品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安│國聯電器企業有限公│105年12月30日 │124,739元 │AD2047977 │ │ │ │司陳冠嘉 │平分行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