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0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05號
- 聲請人
- 國聯電器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秀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8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20號公告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
,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
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6月16日屆滿,期
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
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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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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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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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東揚國際精品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安│國聯電器企業有限公│105年12月30日 │124,739元 │AD2047977 │ │
│ │司陳冠嘉 │平分行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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