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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
    陳尹捷

  • 原告
    黃玉君胡婷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09號聲 請 人 黃玉君 代 理 人 胡婷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民國105年 10月30日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1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10號裁定公示催告後,於105年12月1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 之該日聯合報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曾郁芳 附表: ┌─────────┬──────┬───┬───────┬─────┬─────┐ │發 票 人│付 款 人 │受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大億交通工業製造股│彰化商業銀行│黃玉君│ 105年9月5日 │14,445元 │AS1878393 │ │份有限公司吳俊億 │東台南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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