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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1號

聲請人
漢鑫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名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3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5年7月2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35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05年7月2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
    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
    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1  │漢鑫汽車材料有│台灣中小企業│105年6月7日 │100,000元 │AE1131992 │
│    │限公司黃名漢  │銀行台南分行│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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