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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1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黃聖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12號

聲請人
和鑫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博仁
代理人
黃翠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2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嗣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96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刊登中華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
    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
    5年12月15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6月15
    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01 │億豐系統有限公│玉山商業銀│和鑫起重有限公司│105年7月10日│10,500元  │8750467 │
│    │司張家賓      │行仁德分行│                │            │          │        │
├──┼───────┼─────┼────────┼──────┼─────┼────┤
│002 │健合營造股份有│京城商業銀│和鑫起重有限公司│105年8月2日 │4,725元   │3045427 │
│    │限公司李源美  │行中華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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