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15號聲 請 人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代 理 人 李曉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7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09號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2月14 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6月14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楊琄琄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鮮饌國際有限公司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學│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105年10月16日 │13,815元 │AB0394241 │ │ │素雯 │甲分行 │限公司 │ │ │ │ ├──┼─────────┼─────────┼─────────┼───────┼─────┼─────┤ │002 │鮮饌國際有限公司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學│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105年10月16日 │203,258元 │AB0394240 │ │ │素雯 │甲分行 │限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