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22號聲 請 人 林佳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如附表所載之股票3張,業 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5年度司催字第444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5年12月8日刊登於新聞紙,現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3紙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44號 裁定公示催告6個月,並於105年12月8日刊登新聞紙,業據 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 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6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書 記 官 曾盈靜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22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D-0110758-0│1 │1000│ ├──┼──────────┼────────┼──┼──┤ │0002│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9943-0│1 │ 350│ ├──┼──────────┼────────┼──┼──┤ │0003│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12789-2│1 │ 3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