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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3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33號

聲請人
森田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樟山
代理人
蔡淑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547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6 年1 月2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無誤。是以,上
    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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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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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永翰實業有限│彰化商業銀行│森田印刷廠  │ 105年12月7日 │ 19,635元 │LN9866071 │
│    │公司陳清典  │北台南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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