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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5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57號

聲請人
吳宗和

       吳學洪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5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年1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5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6年1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刊登新聞紙附卷可稽,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吳宗和部分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0001│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94NE0002149~94NE0002│171 │1710000 ││ │ │319 │ │ │├──┼──────────┼──────────┼──┼────┤│0002│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94NE0008474~94NE0008│3 │3000 ││ │ │476 │ │ │├──┼──────────┼──────────┼──┼────┤│0003│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94NEX0000158 │1 │644 │└──┴──────────┴──────────┴──┴────┘┌────────────────────────────────┐│附表:吳學洪部分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0001│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94NE0002636~94NE0002│54 │540000 ││ │ │689 │ │ │├──┼──────────┼──────────┼──┼────┤│0002│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94NE0009035~94NE0009│4 │4000 ││ │ │038 │ │ │├──┼──────────┼──────────┼──┼────┤│0003│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94NEX0000164 │1 │29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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