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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
    劉秀君

  • 當事人
    固德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73號聲 請 人 固德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文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 經聲請鈞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盧昱蓁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01 │元王實業股│第一商業銀│固德工業有│民國105年4│279,300元 │6309455 │ │ │份有限公司│行赤崁分行│限公司 │月30日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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