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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
    潘明彥
  • 法定代理人
    廖文嘉

  • 原告
    育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79號聲 請 人 育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嘉 代 理 人 王曉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 年3 月9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經聲請人於106 年3 月9 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 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6 年9 月11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06 年9 月9 日週六為假日,延至假日之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湯正裕 ┌───────────────────────────────────────────────────────────┐ │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279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 ├──┼─────────┼─────────┼─────────┼───────┼─────────┼────────┤ │001 │直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兆豐商業銀行台南分│育德實業股份有限公│106年4月5日 │32,235元 │DH7104638 │ │ │司 │行 │司 │ │ │ │ ├──┼─────────┼─────────┼─────────┼───────┼─────────┼────────┤ │002 │允大鋁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仁│育德實業股份有限公│106年2月10日 │6,111元 │NJ0689689 │ │ │司 │德分行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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