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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8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周素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84號

聲請人
富昱山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飳乾
代理人
王煌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4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44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8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富昱山機器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冠翔企業社        │105年12月31日 │7,560元           │EW7750918       │    │
│    │公司王飳乾        │台南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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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富昱山機器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                  │106年2月28日  │13,540元          │EW7750951       │    │
│    │公司王飳乾        │台南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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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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