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0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00號
- 聲請人
- 福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皎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6年3月4日刊登台灣新生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0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大亞鐵寶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仁德分│福神企業有限公司 │105年11月5日 │42,840元 │9895806 │ │ │ │司吳清源 │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