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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0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黃聖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00號

聲請人
福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皎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6年3月4日刊登台灣新生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書記官 陳杰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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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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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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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亞鐵寶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仁德分│福神企業有限公司  │105年11月5日  │42,840元          │9895806         │    │
│    │司吳清源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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