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06號聲 請 人 陳詠達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 10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4 紙,業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9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 已刊登於民國106年3月31日民時新聞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3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106年3月3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於106年10月2日(原屆 滿日為106月10月1日,因適逢假日,故順延至106年10月2日屆滿)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李俊宏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97ND0031975-3 │1 │1000│ ├──┼──────────┼───────┼──┼──┤ │0002│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97ND0031976-5 │1 │1000│ ├──┼──────────┼───────┼──┼──┤ │0003│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97ND0031977-7 │1 │1000│ ├──┼──────────┼───────┼──┼──┤ │0004│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421-6 │1 │66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