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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2號

聲請人
萬國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振
代理人
林朝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0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01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8月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
    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6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海│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仁│萬國通路股份有限公│105年4月6日   │131,688元         │AZ4959191       │    │
│    │山分行洪祥洋      │德分行            │司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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