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2號聲 請 人 萬國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振 代 理 人 林朝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0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0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8月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 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6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羅振仁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海│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仁│萬國通路股份有限公│105年4月6日 │131,688元 │AZ4959191 │ │ │ │山分行洪祥洋 │德分行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