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28號聲 請 人 田倉商行 法定代理人 潘文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民國106年 初與合約書一同郵寄給廠商,廠商可能沒看見,連同信封一起銷毀。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5號裁定公示催告後,於106年4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該日太平洋日報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0月13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瓊蘭 附表: ┌────┬─────┬───────┬─────┬─────┐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田倉商行│凱基商業銀│105年12月10日 │100,000元 │AE2847022 │ │潘文德 │行臺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