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2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尹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田倉商行
法定代理人
潘文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民國106年
    初與合約書一同郵寄給廠商,廠商可能沒看見,連同信封一
    起銷毀。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5號裁定公示催
    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5號裁定公示
    催告後,於106年4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該日太平洋日報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0月13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表:
┌────┬─────┬───────┬─────┬─────┐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田倉商行│凱基商業銀│105年12月10日 │100,000元 │AE2847022 │
│潘文德  │行臺南分行│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