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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3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39號

聲請人
豐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志
代理人
蔡碧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
年5月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份在卷為證,
    並經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
    。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
    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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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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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業晟企業有限│彰化商業銀│豐名有│106年3月31日│282,604元 │KN4403375 │
│    │公司鄭貴名  │行歸仁分行│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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