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39號聲 請 人 豐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志 代 理 人 蔡碧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言 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 年5月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份在卷為證, 並經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謝婷婷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39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業晟企業有限│彰化商業銀│豐名有│106年3月31日│282,604元 │KN4403375 │ │ │公司鄭貴名 │行歸仁分行│限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