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張桂美
- 法定代理人徐榕駿
- 原告佳康健康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40號聲 請 人 佳康健康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榕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20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聞紙為證,又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9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聲請人於106年4月26日刊登新聞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可信為真正。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蘇冠杰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40號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 ├─┼─────────┼─────┼─────┼──────┼─────┼─────┤ │1 │佳康健康生技醫藥股│第一商業銀│寶瀛國際股│106年3月5日 │104,000元 │JA8303617 │ │ │份有限公司徐榕駿 │行赤崁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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