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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4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40號

聲請人
佳康健康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榕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20號裁定公告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聞紙為證,又附表
    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9日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後,聲請人於106年4月26日刊登新聞紙,申報權利期間已
    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
    據本院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
    誤,可信為真正。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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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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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佳康健康生技醫藥股│第一商業銀│寶瀛國際股│106年3月5日 │104,000元 │JA8303617 │
│  │份有限公司徐榕駿  │行赤崁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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