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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4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余玟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49號

聲請人
浩維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承浤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0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6年4月12日眾生日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106年4月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於106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001 │樺鍵企業股│上海商業儲蓄│浩維國際貿│106年3月31日│110,250元 │YKA0688945││ │份有限公司│銀行永康分行│易有限公司│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玟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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